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適用范圍
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適用范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在不能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開戶的匯款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應將款項轉交附近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辦理。
銀行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1)銀行匯票一律為記名式,即必須記載收款人的姓名。
(2)匯款金額起點為500元。
(3)付款期為一個月。應該從簽發日起算。逾期的匯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原匯款人只能向簽發行請求退款。
(4)匯票上記載的事項有:匯款人、發票日(簽發日期)、付款地(兌付地點)、三個金額(匯款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多余金額)、付款日(兌付日期)。
(5)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匯票反面有背書欄,有填寫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的地方。匯票反面有記載收款人的證件的地方。
(6)匯款人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向簽發行申請辦理銀行匯票,詳細填明兌付地點,收款人名稱、匯款用途(軍工產品可免填)等。
(7)簽發銀行受理委托書,在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將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匯款人。
(8)匯款人持匯票到兌付地點,或支取現金,或者與填明的收款人辦理結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書方式將匯票交給被背書人,辦理結算。
(9)被背書人在收受匯票時應審查:匯票未逾期,日期金額等填寫無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齊全相符,匯款人或背書人證件無誤,背書人證件上的姓名與其背書相符。審查完畢后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人匯票和解訖通知。
(10)收款人(包括被背書人)將匯票與解訖通知提交兌付行。收款人在銀行開有賬戶的可在匯票背面加蓋印章,并填寫進賬單,連同匯票、解訖通知交開戶銀行辦理轉賬。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在交驗證件后可支取現金。
(11)兌付行轉賬或付款后將解訖通知送交簽發行。簽發行將多余款收賬通知單交給匯款人。匯款人可憑此領取多余款項。
(12)匯款人可以要求簽發行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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