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B2B出口適用哪些業務范圍?
《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明確了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兩種適用范圍:
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適用相關規定接受海關監管。
跨境電子商務B2B出口企業如何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于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號)規定,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企業如何辦理與海關跨境電商數據對接?
海關支持提供跨境統一版系統清單錄入功能。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可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臺使用“跨境電子商務”功能進行清單錄入、修改、申報、查詢等操作。企業對于其向海關所申報及傳輸的電子數據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單證數據使用數字簽名技術。
報文規范和經過海關驗證的傳輸協議及接入服務產品,以及企業數字簽名的技術要求及密碼產品選型參見《海關總署關于修訂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報文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3號),請企業根據實際業務配置。
有關跨境統一版系統企業用戶操作手冊及企業對接報文標準等附件文檔,如有變更將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臺“文檔資料”欄目及時發布。
9610、9710、9810
監管方式下的跨境電商業務通關流程分別是怎樣的?
(一)跨境電商直購進口(9610)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直購進口模式下,郵政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托,在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要求傳輸、提交的電子信息應施加電子簽名。
(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交《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要求傳輸、提交的電子信息應施加電子簽名。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三)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
(9710、9810)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海關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海關對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是如何征收稅款的?
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海關按照國家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征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照一般貿易管理。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
海關對符合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海關放行后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哪些商品可以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需滿足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目錄要求。為促進跨境電商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財政部等8個部門發布《關于調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公告2022年第7號 ),自2022年3月1日起 ,優化調整《跨境電商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年版)》(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6號)。
新增滑雪用具等29項近年來消費需求旺盛的商品稅目,涉及食品、假發制品、家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等,刪除刀劍1項商品稅目,調整后的清單稅則號列數達到1476個。這次調整進一步擴大了進口類別,豐富了產品供給,能更好地滿足我國多元化的市場需求,例如家用洗碟機、貓砂、蕃茄汁等商品,都可以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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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于互聯網:哪些商品可以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跨境電商賣家看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