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理事會日前正式批準了《數據治理法案》(DGA)。法案將提交歐洲議會議長和歐盟理事會主席簽署,之后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并將于6月正式生效。
《數據治理法案》旨在通過增強對數據中介的信任,增強整個歐盟數據共享機制來提升數據的可用性,具體措施包括在保障個人權利的前提下使得公共部門數據可重復利用,推動企業間有償共享數據,允許個人在數據中介幫助下使用數據,促進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數據使用。
此外,《數據治理法案》將建立公共部門數據再利用機制和數據中介機制。前者指的是某些類別的公共部門數據能夠安全重用,包括商業秘密、個人數據和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從技術角度來看,允許數據再利用的公共部門機構需要配備適當的設備,以確保隱私和機密性得到充分保護。如果有正當理由和必要,可以對公共部門數據的再利用進行排他性安排,從而以提供具有普遍意義的服務。其中,現有合同的最長期限為30個月,新合同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后者指的是,建立一個數據共享服務提供商,且在交換數據方面保持中立。通過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公司或個人可以在其中共享數據。
對于公司而言,數據中介機構可以采取數字平臺的形式,支持公司之間的自愿數據共享,并促進履行《數據治理法案》及歐洲或國家層面的其他立法所提出的數據共享義務。通過數據中介機構,公司將能夠共享他們的數據,而不必擔心數據被濫用或失去競爭優勢。對于個人數據,數據中介機構將幫助個人行使其在一般數據保護條例下的權利。幫助人們完全控制他們的數據,并允許與信任的公司分享數據。這可以通過個人信息管理工具來實現,如個人數據空間或數據錢包,這些是在數據持有者同意的基礎上與他人共享此類數據的應用程序。數據中介機構需要在指定的主管當局進行備案,而由于其不得將共享數據用于其他目的,因此他們無法直接從數據中受益,不過可能會對他們進行的交易收費。
來源:中國貿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