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一般流程如下:
進口商品檢驗檢疫
1. 報檢準備:進口商品到貨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準備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和資料,還需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等。
2. 報檢:在報關前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提交準備好的單證和資料。
3. 風險評估與檢驗檢疫計劃制定:檢驗檢疫機構會根據申報的商品信息以及相關法規標準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計劃,確定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檢比例等。
4. 抽樣檢驗:根據檢驗檢疫計劃,對進口商品進行抽樣,然后使用各種技術手段進行檢驗,如感官檢驗、物理檢驗、化學分析、儀器分析、微生物檢驗等。
5. 檢驗結果評估與處理: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檢驗結果評估商品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如果合格,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如果不合格,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6. 后續監管: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1. 報檢準備:出口企業需準備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成交小樣等有關單證和資料,憑樣成交的應提供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2. 報檢: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向當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提交準備好的單證和資料。
3. 抽樣: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采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并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4. 檢驗: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官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5. 簽發證書: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后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放行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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