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如下:
1、國際性或涉外性。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國際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并受到國際協議規范;
2、自治性。國際商事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的,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進行裁決時所適用的法律等;
3、民間性。國際商事仲裁的仲裁人,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性。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都力圖將其爭議提交本國法院依照本國法律解決,因為他們互不信任對方國家法院的公正性。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盡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但前者并不代表后者,而是居中評判是非,具有中立性;
5、專業性。國際商事爭議有時會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于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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