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貿易的過程中,集裝箱海運難免會出現延誤的情況,這時候就會有一個滯期費,那么這個滯期費指的是什么呢?費用是怎么計算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滯期費也就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將貨物全部卸載完畢,致使船舶繼續在港內停泊,使船代增加在港費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損失,由租船人向船東所支付的約定款項。
滯期時間的分類:
1、限定滯期期間。咋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船舶滯期期限定時間,在該限定期內,如果船舶發生滯期,承租人按合同規定的滯期費率支付給船舶出租人滯期費。如果在“限定滯期期間”屆滿時仍未完成貨物裝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繼續停留在港內,該船舶稱為“滯留船舶”,對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滯留損失”的賠償。
2、非限定滯期期間。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船舶發生滯期時的時間長短,而知識確定了滯期費率,因此原則上船舶的滯留時間可以是無限制的,也不存在船舶滯留損害的問題,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確定的滯留期費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滯期費。

滯期費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雙方同意按“滯期時間非連續計算”的話,必須在合同中訂明,否則按一般采取“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方式計算。也就是說在滯期期間的星期日、節假日或天氣原因停止工作的時間都不扣減,都作為滯期期間計算滯期費。滯期費=滯期時間×約定的滯期費率。
滯留損失的含義:
滯留損失又稱延滯損失、超滯期等,是指船舶滯留在港口而應由承租人賠償給出租人的一筆金額,滯留損失不同于滯期費。滯期費的發生與裝卸時間緊密相關,是一種約定的違約金。滯留損失不是當事雙方事先約定的,由于承租人的過失而產生的損失,應按船舶的實際損失賠償,滯留損失是一種具有補償性質的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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