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代理行為中的名義不同
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取得民事權利后再移轉給委托人,委托人與第三人間并不直接發生民事法律關系。
2、適用范圍不同
直接代理是指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它民事法律行為均可以代理;而間接代理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代理,一般僅在買賣等交易中產生。
3、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直接代理通過代理人與第三人直接建立合同關系,被代理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間接代理是通過代理人與第三人間的合同發生的法律關系,不產生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其責任應由代理人承擔。

4、法律依據不同
在現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國民法通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專門規定了間接代理。間接代理就是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的要件的行為才屬于間接代理。
5、代理制度中的地位不同
無論是直接代理還是間接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應該是有區別的。在我國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應當適用于一般情況,而間接代理只適用于一些特殊情況。直接代理是一般規則,間接代理屬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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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于互聯網:間接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區別?解析直接代理和簡介代理的五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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