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空運帶電貨物的認證要求分為國際通用核心認證和各國專屬的市場準入認證兩類,不同國家的標準并不一致,會根據自身的安全規范、市場監管要求制定額外的認證條件。接下來,百運網將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國際空運帶電貨物的通用認證要求
這類認證是所有含鋰電池的帶電貨物空運的基礎,無論出口至哪個國家都需滿足,是航空公司收運和貨物順利運輸的核心前提:
UN38.3 測試報告
這是鋰電池類帶電貨物的強制性認證,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制定,需通過高度模擬、熱循環、振動沖擊、外部短路等 8 項嚴苛測試,驗證電池在空運極端環境下不會出現起火、漏液、爆炸等安全隱患。2025 年起,部分航空公司要求報告需符合 Rev.7 標準(2023 版),舊版報告可能被拒收,且該報告配套的空運鑒定書需每年更新。

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
由專業機構依據 UN38.3 測試結果出具,明確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品、運輸包裝要求及可運輸的機型(客機 / 貨機),是航空公司確認收運的重要依據,通常有效期至出具當年 12 月 31 日。
MSDS 報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詳細說明帶電貨物中電池的成分、燃點、潛在風險及應急處理方式,海關和航空公司可通過這份文件快速判斷貨物的運輸安全隱患,是清關和運輸申報的必備資料。
危險品運輸聲明(DGD)
若帶電貨物被歸類為 9 類雜項危險品(如額定能量 100-160Wh 的鋰電池、純電池),需由具備資質的人員填寫該聲明,明確貨物的 UN 編號、危險類別、包裝細節等信息,缺少則會直接導致貨物被扣或拒收。
二、不同國家的專屬認證標準
各國會在國際通用認證基礎上,增加符合本土市場監管的準入認證,缺少則會導致貨物在目的港清關受阻,甚至被銷毀或罰款:
歐盟
除通用認證外,帶電貨物需具備CE 認證,涵蓋低電壓指令(LVD)和電磁兼容性指令(EMC)要求,證明產品符合歐盟的健康、安全和環保標準。2026 年起,鋰電池還需強制提供電池護照,記錄電池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跡、原材料來源等信息,同時需滿足 REACH 法規和 RoHS 2.0 對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
美國
帶電產品需通過UL 認證,聚焦電氣安全性能,如絕緣性、耐高溫等指標;若產品含無線通信功能,還需補充FCC 認證,避免對本地無線電通信造成干擾。此外,純電池需提前申報至 FAA 數據庫(Part 175.83),內置電池設備則需提供 FCC 符合性聲明。
日本
遵循《電氣用品安全法》,帶電產品需取得PSE 認證,其中大容量電池等 “特定電氣產品” 需貼菱形 PSE 標志,小功率充電器等 “非特定電氣產品” 需貼圓形 PSE 標志,且鋰電池需符合 JIS C 8714 標準,申報時還需注明電池制造商名稱。
沙特等中東國家
要求極為嚴苛,低壓電器類帶電產品需通過GCC 認證,信息技術類設備需 IECEE 認可證書,所有電子電氣產品還需滿足 SASO ROHS 檢測標準,高風險產品還需額外獲取 SQM 認證,缺少任一認證可能面臨貨物銷毀或高額罰款。
加拿大
帶電產品需通過IC 認證,這是針對電磁兼容性的強制性認證,類似美國的 FCC 認證,確保產品不會對當地電子設備產生電磁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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