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單放貨” 是國際海運中貨主的核心風險 —— 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就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可能導致 “貨已交付、貨款未收” 的被動局面,尤其在目的港法規寬松、承運人資質不足的場景下更易發生。規避該風險的關鍵,在于選擇能牢牢鎖定貨權的提單類型,其中 “正本提單(Original B/L)” 和 “記名提單(Straight B/L)” 是最可靠的兩類,二者從 “貨權憑證屬性” 和 “收貨主體鎖定” 兩個維度形成防護,具體適用場景與操作要點如下:
一、核心防護提單一:正本提單(Original B/L)—— 憑 “紙” 控貨,貨權歸屬最明確
正本提單是國際海運中法定的貨權憑證,具有 “物權屬性”—— 誰持有正本提單,誰就擁有貨物的提取權和處置權,承運人必須憑全套正本提單(通常為 3 份,標注 “Original”)才能放貨,從規則層面杜絕 “無單放貨” 可能,是全球通用的最安全提單類型,尤其適用于 “陌生客戶、高貨值貨物、遠期付款條款(如 L/C、D/P)” 場景。
1. 為什么能防范無單放貨?
根據《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等國際海運公約,以及各國海商法(如中國《海商法》第 71 條),承運人負有 “憑正本提單放貨” 的法定義務,若未憑正本放貨,需承擔 “貨物滅失、貨主損失賠償” 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貨主未交付全套正本提單,即使收貨人通過關系施壓、或目的港有特殊要求,承運人也不敢擅自放貨,否則將面臨法律追責。
2. 操作要點:把控 “提單流轉” 與 “付款銜接”
提單持有與流轉節奏:發貨人需確保全套正本提單由自己或委托的信任方(如銀行,若走信用證)持有,避免過早將正本提單寄給收貨人 —— 例如做 “D/P(付款交單)” 時,需通過銀行將提單轉交,收貨人只有支付貨款后才能從銀行取得正本;做 “T/T(電匯)” 時,可約定 “支付 70% 尾款后,再寄全套正本提單”,用提單控制權換貨款安全。
核對提單信息準確性:正本提單上的 “收貨人(Consignee)”“通知人(Notify Party)”“目的港” 等信息需與合同、信用證一致,避免因信息錯誤導致提單失效(如收貨人名稱寫錯,無法清關提貨,反而給承運人借口拖延放貨)。
警惕 “副本提單誤導”:部分收貨人可能以 “急需清關” 為由,要求先寄 “提單副本(Copy B/L,標注 “Non-Negotiable”)”,需明確告知 “副本無提貨權”,且在寄副本時注明 “僅用于清關預審,提貨需憑正本”,防止承運人誤將副本當作放貨依據。
二、核心防護提單二:記名提單(Straight B/L)—— 鎖定 “唯一收貨人”,杜絕錯放風險
記名提單是指 “收貨人欄明確填寫特定收貨人名稱” 的提單(如 “Consignee: ABC Company, New York”),區別于 “指示提單(Order B/L,收貨人欄填 “To Order” 或 “To Order of Shipper”)”,其核心作用是將提貨主體唯一化—— 僅提單上注明的收貨人可提貨,即使他人持有提單,若不是記名主體,承運人也不能放貨,適用于 “長期合作客戶、固定收貨主體、目的港法規要求記名放貨” 的場景(如巴西、阿根廷等南美國家,強制要求提單記名)。
1. 為什么能防范無單放貨?
收貨主體不可變更:記名提單的收貨人一旦確定,無法通過 “背書” 轉讓(指示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給第三方),承運人放貨時需嚴格核對 “提貨人是否與提單記名主體一致”(如核對營業執照、公司印章、授權委托書),即使有人偽造提單,若主體不符也無法提貨,減少 “冒領貨物” 風險。
適配目的港特殊要求:部分國家(如美國、南美多國)為簡化清關流程,允許 “記名提單下,收貨人憑身份證明 + 提單副本提貨”,但這種 “無正本放貨” 是基于法規許可和主體鎖定,而非承運人擅自操作 —— 此時貨主需提前確認目的港法規,確保 “記名 + 副本放貨” 是當地常規操作,且收貨人是可靠合作方,避免因 “法規誤解” 導致風險。
2. 操作要點:明確 “不可轉讓” 屬性,避免靈活度損失
確認收貨人資質:記名提單的核心是 “鎖定收貨人”,因此發貨前需核實收貨人在目的港的清關資質(如是否有進口權、是否在海關備案),避免因收貨人資質不足,導致貨物到港后無法提貨,反而倒逼承運人尋找其他方式放貨(間接增加無單放貨風險)。
注明 “不可轉讓” 條款:在提單中明確標注 “Non-Negotiable”(不可轉讓),避免承運人或目的港代理誤解為 “可轉讓提單”,同時在合同中約定 “本票貨物采用記名提單,僅 XX 公司可提貨”,形成書面約束。
不適用于 “轉手貿易”:若貨物需在運輸途中轉讓給第三方(如中間商轉賣),記名提單不適用(無法背書轉讓),此時需改用 “指示提單”,但需搭配 “正本提單控制”,確保轉讓過程中貨權不流失。
三、輔助防范:避開高風險提單,搭配 “事前核查”
選對提單類型后,還需避開兩類高風險提單,并做好事前核查,進一步降低無單放貨概率:
1. 堅決避開 “貨代提單(HB/L)” 的潛在風險
貨代提單(由貨運代理出具,而非船公司)的風險在于:貨代可能因資質不足、資金鏈斷裂,或受目的港代理脅迫,擅自無單放貨,且貨主追責時需先找貨代,再由貨代向船公司索賠,流程復雜、維權成本高。
替代方案:若貨量較大(如整箱貨 FCL),優先選擇 “船公司提單(MB/L,由馬士基、中遠海運等船公司直接出具)”,船公司資質更優、法律約束力更強,無單放貨概率遠低于貨代。
若必須用貨代提單:需選擇 “一級貨代(擁有 NVOCC 資質,即無船承運人資質)”,并要求提供 “船公司出具的分提單確認件”,確保貨代提單能對應到船公司的主提單,避免 “空頭皮單”。
2. 事前核查:鎖定承運人 + 明確合同條款
核查承運人信譽:通過 “國際航運公會(ICS)” 官網、船公司信用評級平臺(如 Alphaliner),查詢承運人是否有 “無單放貨前科”“破產風險”,避免選擇小型、無資質的承運人。
合同明確 “憑單放貨” 義務:在海運合同或訂艙委托書中,明確約定 “承運人必須憑全套正本提單(或記名提單下的指定主體證明)放貨,否則需賠償貨值 120%(含貨款、運費、滯港費等)”,形成法律約束,若后續發生無單放貨,可憑合同快速追責。
四、總結:根據場景選提單,形成 “貨權閉環”
防范無單放貨的核心邏輯是 “用提單鎖定貨權,用條款約束承運人”:
若為 “陌生客戶、高貨值、遠期付款”,優先選正本提單,用 “物權憑證” 把控提貨權,確保 “款到放單”;
若為 “長期合作客戶、目的港法規要求記名”,選記名提單,鎖定唯一收貨人,適配當地操作流程;
無論選哪種提單,都需避開 “無資質貨代提單”,事前核查承運人信譽,合同明確放貨義務,從 “提單選擇 – 流程把控 – 法律約束” 形成閉環,徹底規避貨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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